四会廖9博体育某因买了4只鸟被法院判决 2万元赔偿+刑罚
9博体育近日,四会法院宣判了一起危害珍贵9博体育、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因非法收购画眉鸟,不仅被判处刑罚和罚金,还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20000元。
2021年7月,廖某在端州区宝月公园以每只50元的价格9博体育,购买了4只画眉鸟,并饲养在家中。2022年3月4日,这4只画眉鸟被警方查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4只画眉鸟(活体)均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科画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四会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认定,上述四只画眉鸟价值20000元。
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廖某赔偿非法收购4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今年2月24日,廖某已缴纳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某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调查评估书的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廖某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廖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廖某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自2021年2月起,画眉鸟已被列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法官提醒大家,切莫将受保护野生动物当作普通宠物买卖、运输、饲养,除涉嫌违法犯罪外,还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核定价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李某、陈某等人合伙经营橡胶五金加工业务,以废旧轮胎作为原料从中提炼重油、炭黑、钢丝,加工产生的废水、废渣直接随处排放。经抽样检测,现场挖掘9博体育、清理出的废水及填埋的废渣共374.1吨,均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的损失包括应急处置费用360.5万元,事务性费用10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330.3万元,共计793.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咨询费用5千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同赔偿环境污染损害各项费用798.8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在德庆县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通过对被告人判处较重的刑罚并判令其承担高额的环境损害损失费用,有力地打击了辖区内此类私营小型加工作坊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住了此类犯罪的势头,为当地着力发展绿色经济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同时,该案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被告人供述在内的多种因素对危险废物数量进行认定,所认定的危险废物数量客观、实际和准确,为今后此类犯罪危险废物的认定提供了良好借鉴。
2021年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在田间点火烧杂草,不慎引燃了山上杂草和树木,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被告人潘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叫人打电话报警,并主动救火,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宗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7公顷,属于一般生态公益林(地),烧毁林木的树种为松树,被烧毁林木的总蓄积量为359立方米,总出材量为184.9立方米,总剩余物84.4吨。经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松木、松柴的总价值为109330元。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潘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2230元。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德庆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潘某失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影响自然生态资源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由潘某赔偿森林资源修复损失费194600元;责令潘某在德庆县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森林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农民经常采取焚烧杂草、杂木的生产方式,因不慎或自然条件突变的原因引发火灾,损害当地群众及其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
该案中,被告人潘某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引起的火灾烧毁林地,其行为构成犯罪,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影响自然生态资源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应当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通过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树立保护环境资源意识,努力让人与环境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梁某在伏虎山场山脚处拜祭祖坟,燃放了鞭炮,因鞭炮火星弹飞至附近杂草引致明火,火势蔓延导致山场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技术鉴定,过火总面积为6.8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5.62公顷,无林木林地面积为1.2公顷,林种为自然保护小区林-乔木林。另经调查,该山场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所需资金67440元。
封开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5.6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更新造林所需资金67440元;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本县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长期以来,森林失火案件中因上坟祭祀以及野外用火引发山火的因素占非常大的比重。如何通过判决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文明祭扫、谨慎野外用火,以有效杜绝山火的发生,特别是重大山火的发生,是失火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该案通过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就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监管职责缺失等问题发出具体、可行的司法建议,将加大惩罚犯罪与加强行政监管、宣传教育并重,突出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规范用火意识,切实将刑事判决的社会效果落到了实处,该案对防范大规模山火的发生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实现了裁判效果的“三个有机统一”。
禁渔期间,被告人苏甲、苏乙驾驶机动船携带成套电鱼设备在禁渔区水域使用电鱼方式实施电鱼作业,捕获鲮鱼9博体育、蓝刀鱼等。经评估,渔业资源修复折算总金额为6296.15元。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封开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苏甲、苏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甲、苏乙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遂对苏甲、苏乙均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苏甲、苏乙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该案是一起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案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公共利益,从而介入环境诉讼,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促进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有效地减少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途径,积极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格局。增殖放流对于恢复鱼类资源、维护水生动物多样性,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实现惩治违法行为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在封开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的联合组织下,共同督促苏甲、苏乙购买价值6296.15元的1万余尾鱼苗,经检疫合格后放流至贺江中,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对受损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渔业资源修复,以此补充恢复鱼类资源、促进和改善贺江流域生态环境,同时向社会传递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理念。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陈某、范某、黄某、莫某、李某、刁某(以下简称陈某等六人)从清远市某工业园将工业固体废物非法运至省化安厂房倾倒,累计倾倒工业固体废物9463.26吨,并从中获利。经鉴定:塑料橡胶混合类固体废物8028.02吨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草绿色粉末树脂状固体废物1435.24吨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经评估,该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计2321191元。案涉9463.26吨废物已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妥善处置。陈某等六人的行为犯构成污染环境罪,已另案处理。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发函、公告等形式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告知陈某等六人就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磋商,但陈某等六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回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肇庆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等六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其行为共同造成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陈某等六人应对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等六人均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难以区分各人的侵权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具体份额或比例,其各自的过错相互结合后造成了同一损害,陈某等六人的过错表现和损害后果均具有同一性,构成共同侵权,判决陈某等六人应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2321191元及律师费130000元。
该案中,陈某等六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规范处置、修复先行,将涉案废物交由专业公司处置,将生态环境的损害降至最低程度。同时9博体育,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陈某等六人的犯罪行为,并在该案中判令陈某等六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多责同追,应赔尽赔,彰显我市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力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与保障。
2021年9月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对四会某五金塑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称生产废水不外排,实现100%回用。但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部分生产回用水清洗地面后,通过地面外溢到厂外。执法人员对回用池进行采样监测,并委托监测机构进行分析,得出水损耗率理论值范围9.1%-10%,水体含污染物的结论。经处罚前告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四会某五金塑料公司4月至7月总用水量为33805立方米,其中清洗塑料工序损耗用水为10300立方米,占总用水量30%,该实际清洗塑料工序损耗率比相同工艺的公司用水损耗率高20%,该公司未经批准逃避监管排放一般水污染物,对外环境造成污染,遂罚款16万元。四会某五金塑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鼎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四会某五金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四会某五金塑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会某五金塑料公司回用池的水体含有污染物,但其用于清洗地面且外溢到外环境,构成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规避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的重要核心。企业重视废水污染和废水回收利用,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是有益行为。但打着100%废水回用的旗头实际干着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仅未能给企业节省成本,还要面临执法部门的处罚教育,污染严重的还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该案中,四会某五金塑料公司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称废水不对外排放,却使用回收废水清洗地面,未经法定排放口排放,而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废水。人民法院经审查,支持环境执法部门对其处以16万元的罚款,有力打击了水污染行为。该案教训深刻,对类案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
2020年9月1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压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压铸废气无组织排放。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在核实该案证据材料并听取该公司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某压铸公司处以30.5万元罚款。广东某压铸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某压铸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广东某压铸公司存在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设就投入使用的行为,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广东某压铸公司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广东某压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该案中,广东某压铸公司无视法律,在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设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造成了环境污染,人民法院支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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